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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

时间: 2024-10-17 02:14:36 |   作者: 包装纸管

  

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

  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_综合性律师事务所_专业代理刑事民商仲裁等案件成立于2010年6月3日,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。自成立以来,事务所一直秉承着“以专业的知识、丰富的执业经验、优良 ...【查看更多】

  指纹破案玉米地里有一辆出租车,车右后侧门有很多血。。。。。。第一节:案发从侦查机关的办案说明,看案发过程:200+年9月8日14时13分,刘xx打110报警:当日下午1点30分左右,在xx村东北侧一条南北生产路上,发现一辆红色四轮助力车,车右后侧车门有很多鲜血。第二节:勘查取证据现场勘查笔录,看现场及相关证据提取:现场位于xx村东侧600m处玉米地内一南北生产道上,道宽352cm,碎砖沙石路面,道中部距xx村620m处,头北尾南停放一红色四轮助残代步车,危险报警灯开,无牌照,车长325cm,宽125cm,高155cm。车右侧边缘距生产道路东侧边缘131cm,车左侧边缘距生产道路西侧边缘131cm。该车四扇车门皆呈关闭状态,驾驶座门车窗玻璃呈半开状态,其上边沿距上侧窗框23cm,副驾驶车窗呈半开状态,窗玻璃上边缘距上侧窗框16cm,后侧两车门车窗玻璃呈关闭状态。在车内有一具头东南、脚西北仰卧的男尸,尸体头部位于右后车座上,双脚置于驾驶座上,颈部有伤,右侧脸颊有血迹,上身穿黑色夹克,夹克左右胸口内侧各有一口袋,其中,右侧口袋敞开,左侧口袋外翻。内着蓝色衬衣,衬衣右领口有血迹。下身穿蓝色西裤,双脚穿黑色皮凉鞋。尸体头顶部顶右后车座靠背东侧边缘,右臂屈曲,肘部顶右后车门框前侧边缘,右手手指屈曲。左小臂向上曲起,左手握夹克左侧边缘。右腿向上屈膝,右脚放于驾驶座上,脚掌朝下。左腿平放,左脚位于驾驶座左侧边缘。驾驶座靠背向南倾斜160度,驾驶座上有一坐垫,坐垫卷起。在坐垫下侧距驾驶座右侧边缘15cm,前侧边缘9cm处有一只右手女式手套(拍照后提取)。在手套南侧12cm处,有一不规则状黑色塑料壳。该车方向盘中部塑料壳缺失。在驾驶座与副驾驶座之间有一变速杆,变速杆中部东南侧面粘有泥土。副驾驶座靠背向北倾斜30度,副驾驶座上有一坐垫,坐垫西北角向内折起,在副驾驶座靠背南侧面上,距东侧边缘5cm,上侧边缘18cm处有一面积为9x4cm擦拭状血迹(拍照后棉签蘸取)。在副驾驶座后侧脚踏垫子上有一刀鞘(拍照后原物提取),刀鞘为棕黄色,长13、5cm,刀鞘上贴有一圆形标志,标志上写有“。。。。。。”字样。在副驾驶座前侧有一工具箱,工具箱门呈关闭状态,箱内放有车钥匙、手电及出租车发票等物。在副驾驶座车门内侧距车门上侧边缘45cm,南侧边缘51cm处,有一面积为12x10cm擦拭状血迹(拍照后棉签蘸取),在距车门上侧边缘67cm,南侧边缘13cm处,有一0、9x0、5cm血滴(拍照后棉签蘸取)。车内右后座上有一坐垫,坐垫上有一面积为67x55cm血迹,在右后座靠背上,距靠背东侧边缘9、8cm,上侧边缘3cm处,有一面积为14、2x5、8cm血迹(拍照后原物剪取),距靠背东侧边缘62cm,上侧边缘4cm处,有一面积40x11、9cm滴落状血迹(拍照后原物剪取)。在右后侧车门内侧距下侧边缘27cm,南侧边缘28cm处,有一12x11、6cm擦拭状血迹(拍照后棉签蘸取)。在右后门外侧门把手上侧,距车上侧边缘82cm,距右后侧车门南侧边缘42cm处,有指印一枚(磁性粉刷显后拍照提取)。沿碎砖石路距该车120cm处,有一向东的生产道,在该生产道上有两种不同鞋底花纹形成的成趟足迹,脚尖方向朝东,其中,一种鞋印长26、2cm,掌宽9、4cm,跟宽8、2cm(石膏制模提取左右鞋印各一枚),另一鞋长27cm,掌宽8、6cm,跟款6、1cm(石膏制模提取鞋印一枚)。该趟足迹沿生产路向东延伸90cm后,向南进入玉米地内315米处,发现一件白底紫线条衬衣(拍照后原物提取),衬衣上侧两衣扣开。在衬衣右前胸处有一面积11x12cm的血迹,衬衣右袖口折起两层,袖口上有一面积13x11、7cm的血迹。在衬衣南侧51cm处,有一迷彩服(拍照后原物提取),迷彩服拉链开,在迷彩服右胸口处有一面积8x7、5cm的血迹,迷彩服袖口处有一面积8x7、7cm的血迹。在迷彩服西侧46cm处,有一块带有淡红色斑迹的湿巾(拍照后原物提取),在卫生纸南侧24cm处,有一印有“天堂莲”字样湿巾包装袋(拍照后原物提取),在湿巾包装袋开口内侧黏面上有指印一枚(紫外照相提取)。从此处向南8m处,有一东西向生产道,生产道上有成趟与上述鞋印相同种类的鞋印,该趟鞋印向东延伸30m处后,向南进入一南北向生产道,在生产道西侧路边上,南距东西向生产道20m处,有一金属夹(拍照后原物提取)。现场勘查未见其他异常。一个现场勘查笔录,可让人们看出侦查人员态度之认真,工作之细致。如此,才给案件的侦破,打下了良好的基础,确定了正确的侦破方向。1987年至1994年,在我从事公安工作期间,参与过类似的工作。1994年,专门干刑事辩护业务以来,每当我遇到类似的案件,每当我见到现场勘查笔录,每当我投入的、详细的阅读现场勘查笔录,每当我借用现场勘查笔录还原犯罪现场、再现犯罪过程的时候,对侦查人员、对现场勘验人员、对他们细致的工作作风,从内心深处滋生敬意。【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:负责任的侦查人员,很值得尊敬。】一个好的现场勘查笔录,不仅能为案件侦破提供条件,有的,也能够为侦查人员、公诉人员、审判人员、辩护人员提供原始的、可信的证据,防止错案。本人就遇到这一种的一个案子,后面将会提到。现场勘查中,提取了以下痕迹、物证:女式手套一只、刀鞘一个、血迹六份、指印两枚、鞋印三枚、白色衬衣一件、迷彩服一件、卫生纸一团、湿巾一块、湿巾袋一包、金属夹一个。特别是右后门上的指印,为案件的侦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。第三节:抓获嫌疑犯从侦查机关的“抓获经过”看嫌疑犯的发现及抓获:。。。。。。经现场勘查,从现场红色助残代步车上提取一枚指纹,经“网上比对”,系“有前科人员”张辉(作者注:张辉的户籍所在地不属于案发地所在的地市,也就是说,本案系外地人作案)的指纹。确定了嫌疑人后,侦查部门经“上公安网查询旅馆业住宿登记”,案发前,确实到过本地,并在某旅馆住过。后经进一步侦查,将其抓获。张辉供认了整个作案过程,交代了其同伙系一女性网友,但,只知网名,不知其实际身份。侦查机关“利用技术侦查手段”,确定了另一嫌疑犯的身份,抓获归案。两嫌疑人归案后,交代了整个作案过程,交代了作案工具匕首及血衣的销毁地点。侦查机关通过两人“指认”,到“销毁地点”进行了详细的现场勘查。还调查了其他大量证据,不再赘述。至此,案件的侦破过程:报案,确定系他杀;立案,现场勘查发现证据,根据证据之一“指纹”,经“网上比对”确定嫌疑人,抓获。侦查机关对有犯罪前科的人,都建立了“重点人口档案”,有他们的基本情况,十个指头的指纹,两个手掌的掌印,也在微机中储存,加之,每个人的指纹都各有特点,只要现场提取的指纹具备“鉴定条件”,很容易确定嫌疑人。第四节:委托律师一天下午,三点左右。我接了个电话,外地口音。对方说姓张,他弟弟被抓了,想委托我,为他弟弟咨询、辩护(说明律师职责)。我说面谈。我接案子,有一个习惯。要和当事人亲属当面谈。有如下考虑:看一下当事人亲属的言谈举止,掌握他们的为人处世情况,不能说“相面”,但是,大体有一个了解是必要的。因为,只要接受了委托,在案件没有办理完毕以前,要经常接触,碰到了有不良习惯的人,会产生“后遗症”。我只要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之后,就全力以赴,目标只有一个,让当事人最大限度的得到从轻、减轻处罚,或免予处罚,或无罪。有个前提,无“后顾之忧”,如果我在前面“冲锋陷阵”,当事人或其亲属在后面“放冷枪”,这样,都不好。对我本人不好,对案件的结果也不一定有利。有一个案子,一审判决后,被告人不服,上诉了。他父亲想委托我,作为二审辩护人。见面,相互介绍,对方拿出了一些材料,请我看。说是卷宗材料,从一审辩护人那里复印的。我没有接这些材料,更没有看。当时,我就决定,不接这个案子。对方问为什么。我向他说明了原因: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,是不能够外传的,尤其是案件没结束的时候,如果因外传,出现了问题,律师及有关人员是要负责的,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。律师让当事人复印材料,本身就证明不懂刑事案子。当事人亲属,拿着材料叫别人看,从一个方面说明,处世的“严谨性”值得琢磨。所以,我不接这个案子。建议,把材料送回去,或毁掉。绝对不能再给别人看了,否则,不但对案件没有好处,甚至会起负面作用。又通过中间人来找我,我,还是没接。一心想挣钱,什么当事人也交往,什么案子也接,长远看,是不妥当的。和当事人面谈的另一个理由:我承接案子,都要先看一下辩护效果如何,律师不能随便表态,但是,自己要大体有一个数,特别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子。如果案件判死刑的几率非常的大,又没有很有利的辩护情节,一般我是不接的。当然,也有意外,后面再谈。自九四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以来,所有我辩护的被告人,都保住了命。可能有不同的声音,但,截至目前,我还不想改变我的“收案原则”。扯远了。几天后,姓张的来到了我的办公室。(在办公的地方接待当事人)三十六岁左右,一米七,看上去还算厚道。接待当事人亲属的时候,只要不是太啰嗦,我一般是先让对方说完,然后,再根据不同的案子,就重点情节,再问几个问题,心里面就案件的结果,在大面上,就有底了。有时,当事人或亲属有意或无意说的不全面、不真实,只要提几个问题,就能弄清案件事实。我还是比较相信我的判断的。关于案情,他说的很简单:他弟弟因为抢劫被抓了,具体案情不了解。然后就说家庭困难:父母多病;自己刚盖了房子,欠了很多债;给别人开车,挣钱很少;妻子马上就要生孩子了,急需花钱;他弟弟没有工作,不挣钱等等,看能不能少交点律师费。在这之前,我也不了解案情,认为只是普通的抢劫案子,没想到会杀人,真实的生活中,因抢劫而杀人的确实极少。家庭困难,确实值得同情。我请示了所里,减了部分律师费。作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,我们单位,制度全、落实严。委托律师有一套严格的手续:填表说明情况、委托人签名、承办律师签名、相关领导签字、到办公室交钱、开发票。就在我填表的时候,他坐在沙发上哭了。很多年,没有遇到别人在我面前哭了,特别是三十多的小伙子。他说和弟弟关系很好,感情很深,得知弟弟出了事之后,吃不好、睡不好,很着急。我感动了。虽然说手足情、兄弟谊,兄弟间感情很好的不少,但也不能说是很多。我又找了所里,再次给他减了部分律师费。(这样的一种情况是很少见的。)他表示感谢。第五节:提供法律咨询案子还在侦查阶段,律师介入是“咨询律师”,不是辩护人,此阶段,不能看卷宗材料,和办案人员交流,是了解案情的一个很重要的渠道。办案人员接过我提交的委托手续,说了一句话:“这个杀人案子,委托你了?”“不是抢劫吗?”“是抢劫,抢劫出租车,也把人杀了。”我心凉了。“他不止有前科,还是累犯。”我心又凉了一截。“他们这次作案,只是练习一下,是为抢劫某一个老板做准备”。办案人员说。这样的动机,这样的后果,又是累犯,。。。。。。正当我想的时候,办案人员又说:“事实很清楚,证据很扎实,得枪毙。”当时,非常后悔接了这个案子,甚至想到了解除委托。既然来了,先见一下嫌疑犯再说吧。会见手续办好后,到了看守所。会见前,看守所民警告诉我,张辉被关进看守所后,情绪不稳定,为避免出问题,派专人关注他,现在情绪稍好一点,请我在咨询的时候,注意别刺激他。人被带了出来。皮肤白、算瘦小、一米六八左右,表情安静。作为咨询律师我说明了自己的身份,说明了他哥哥委托律师的情况,说明了律师的职责,说明了能够为他提供的法律服务,说明了他涉嫌的罪名、法律规定、刑罚、法定构成要件,说明了相邻罪名、法律规定、刑罚、法定构成要件。他同意我作为他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(以刘晓庆案件说明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做法),对我表示感谢,问了家人的情况。涉及到案情时,他什么也不说。按现行法律规定,侦查阶段律师会见,通常办案人员在场,这样的一种情况下,作为嫌疑犯,不想谈案情,也能理解的。我没有多想。之后,和他拉“家常”,谈心。这是我一贯的做法。一是可以增加相互之间的信任,为以后辩护工作打下一个好的基础;【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:取得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信任,是律师成功辩护的基础。】二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希望律师扮演“律师”角色,也希望律师扮演“家人”角色,有时,有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更希望律师扮演“家人”角色,和他谈心,帮他宽心。当他被刑事拘留、被逮捕、被关押到看守所,失去自由时,最迫切的愿望之一是见到自己的家人。刑事案件,从立案到判决生效数个月的时间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是不可能和其家人见面的。所以,律师有时候要扮演“家人”角色。扮演“家人”角色可以,但不能做“出格”的事情。【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:辩护律师有时要扮演“家人”角色,但不能做“出格”的事情。】征得他本人同意,结束了第一次会见。和他哥哥通了电话,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,简单说了一下会见情况。谈到受害人已死时,听他哥哥的声音,先是吃惊,再是颓丧。看来确实不了解案情,不是对我故意隐瞒。我,打消了解除委托关系的想法。第六节:目标、保命既然不解除委托关系,就要全力以赴。要么不接案,接了,就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【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:要么不接案,接了,就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】侦查阶段,律师不能看卷,无法了解案件全部事实。这类案件不外乎三个思路:如果卷宗材料反映不是被告人所为,则,作无罪辩护;如果卷宗材料达不到法定标准,则,作“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”的辩护;如果卷宗材料反映是被告人所为,则,作罪轻辩护。首要的目标基于:保命。律师在侦查阶段,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之一:提醒当事人亲属,准备民事赔偿。他哥哥开始强调家庭困难,最终同意了。也许有人说,到审判阶段再提这个事不行吗?现在,是不是早了一点?具体情况,具体分析。如果被告人家庭条件好,可到审判阶段再准备,但是,家庭条件不好的,就应该提前准备。刑事案件的审理是有期限的,提前准备很有必要。有这样一个案子:一女孩,在网上认识了俩男孩。到旅馆见面。俩男孩欲将女孩“卖”到按摩房。起争执。女孩被杀。俩男孩被抓。我以受害方代理人身份参与庭审。受害方要求:追命。作为受害方代理人,庭审中,我指出了许多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情节,说明被告人罪大恶极,应判处死刑。两被告人的律师也发表了辩护意见。结果:第一被告判死刑,另一名被告因系未成年人,不适用死刑,判处无期徒刑。这样的判决,是受害方追求的理想结果。作为律师,多少有点“意外”。就案件的社会危害性,这样的判决是可以的。但是,根据卷宗材料、根据庭审调查、根据全案证据状况,判处死刑,值得商榷。这是庭审后,我的观点。受害方的一个朋友全程旁听了案件的审理,他是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,他的观点,和我一样。因为:全案证据按照法定要求,但达不到能够支持一个“死刑判决”的标准。具体:一是卷宗材料反映两被告人的供述,在作案过程的细节上,不尽一致;二是第一被告庭审否认参与杀人,与卷宗材料供述不一致;三是第二被告庭审中的有罪供述,与卷宗材料记录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,具体细节不尽一致;四是第一次庭审时,公诉方没有提供作案工具,更为当庭质证,而作案工具在一个刑事案件中、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证据。还有其他。为什么,做出了死刑判决呢?一是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使然;二是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民事赔偿方面,没有达到最起码的法定要求。第一被告家庭困难,虽然审判机关最大限度的给他留出了准备时间,最终不足法定标准的六分之一。第二被告的家人,知道其子系未成年人作案,不适用死刑,最坏的结果是无期徒刑,所以分文未出。至此,大家应该知道民事赔偿部分“提前准备”,有时是必要的。当事人不懂才聘请律师,律师职责的一部分应当包括让当事人懂得按照“法定程序”应该怎么办,需要做哪些准备。这就需要律师首先要懂,然后,就合适的案件、在合适的阶段、在合适的氛围下、用合适的方式、告诉当事人及其家属中的合适的人。关于“合适的案子”,有的案子,不需要律师提醒:被告人家庭富裕,有赔偿能力的;被告人及其家人本身就懂,在言谈中发现他们已经知道的;被告人及其家人认为自己“很有理”,想一争高下的;案件问题很大,错案可能很大的。其他。关于“合适的阶段”,刑事案件一审有三个阶段:侦查阶段、审查起诉阶段、审判阶段。如果上诉了,有上诉阶段。如果一审判死刑了,还有死刑复核阶段。某一个案件,到底应当在哪个阶段尽律师的“提示义务”,要具体把握。关于“合适的氛围”与“合适的方式”,不多说。关于“合适的人”,很简单,律师的话,有的能“听进去”,有的“听不进去”。有的人,今天不理解律师的话,明天可能会理解。达到如下目的:一是当事人理解律师的说法,最终案件有一个理想的结果,当事人受益;二是不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误会律师,认为律师“胡说”,认为律师“替对方说话”。【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:律师应有策略的、依法向当事人尽提示义务。】第一被告被判处死刑的另一个因素:受害方坚决要求“追命”。关于民事赔偿部分,庭审前、第一次庭审后、第二次庭审后,都做了很多调解工作。作为代理人,我向当事人分析了案情,分析了如果调解不成的风险:如果调解不成,即便一审判了死刑,二审可能改判,死刑复核时,结果也很难说。审判人员也做了同样的工作。受害方一度同意调解,但是,被告方拿不出钱来,最终准备的钱,还达不到法定标准的七分之一。没办法,又开了第二次庭。第二次庭审过程中,公诉方出示了作案工具,当庭质证。作案工具为什么在第一次庭审时没有出示呢?我认为理由是:作案工具取得的程序有问题。刑事案件调查取证,不是老百姓“捥菜”,随手拾到筐里就行了,是有法定的取证程序的,死刑案件的证据收集更是这样。从某个方面,“可以说”与本案有关的“相关人员”,最初没想到第一被告的判决结果是死刑。刑事案件,能否得到受害方谅解,很重要。甚至影响被告人的生、死。【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:受害方的态度,有时决定被告人的生、死。】本案,我就第一被告辩护人的辩护想说几点:第一次庭审时,他的辩护词是:我本想说你认罪态度好,你一翻供,我没法说了。结束了。庭审时,我虽然是受害方的代理人,作为一个专业刑辩律师,从不放过任何一次向别人学习的机会。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的办案风格,都有色,有的很值得学习。就在我想学习时,结束了。第二次庭审时,也没有提到取证程序。前面我已经列举了本案中可以辩护的情节。实事求是的说,这个案子律师有很大的“发挥空间”,用我自己的术语,是一个“很有意思”的案子。但是,很遗憾。这种情况,应该怎么办?我认为,被告人庭审中推翻了自己原来的供述,作为律师,要详细询问理由、想法,看看有没有能够支持他的新供述的理由,能不能找到能够支持他的新供述的证据,最大限度的辩护。如果作为律师认为案子就是被告人所为,可以说明可能出现的情况,也可以解除委托关系,让被告人或其亲属另外聘请律师。辩护律师,是不可以当庭说自己的当事人的说法是“翻供”的。如果这位同行看到了这段内容,千万不要生气。我并没有提到哪个案子,也没有提到哪位律师,没有丝毫“诋毁”意图。只是谈我自己的观点,自己的辩护思路,供大家参考,希望对刑辩业务的开展有利。被告人上诉了,二审没有代理,最终结果不知。有的刑事案件是不能随意承接的。【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:刑事案件是不能随意承接的,他关乎当事人的前途乃至生命。】又扯远了。第七节:作案过程,被告人都忘了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,律师作为辩护人,可以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了。就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需要解释一下:如果为受害方提供法律服务,比如:刑事附带民事,则是受害方当事人的代理人;如果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,按照现在“主流观点”,案件在不同的阶段,律师的身份有所区别:侦查阶段是“咨询律师”;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,律师的身份是辩护人;也可以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代理人出庭。作为辩护人,尽早了解案情,是很重要的,会见被告是全面了解案情,印证案件事实,核实相关证据的重要环节。会见时需要被告人详细讲,辩护律师仔细听、重点问。从审查起诉阶段到开庭前,我多次会见被告人,每次让他谈作案过程的时候,都说:“忘了。”自九四年从事辩护业务以来,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。“侦查人员问你时,你记得,为什么现在忘了”?他不语。“是你作案吗?”“是。”我采取的策略是:顺其自然。一是被告人本人怎么想的,作为辩护人不能强行改变;再是,忘了就忘了吧,这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,忘了作案过程,不一定是坏事。办案人员是希望庭审中,通过各被告人的供述、公诉人举证,“查清”案件事实的。我和他说了一下庭审程序。最后说:“你忘了,我有忘了的辩护方法;你记起来了,我有记起来的辩护路子,我会随机应变的。”随机应变是一个辩护人必须具备的素质,贯穿于庭审全过程。比如:发问、举证、质证、发表辩护意见等。有的辩护人,开庭前就把辩护词写好了,在发表辩护意见时,读一遍,结束。没有把庭审中的新情况充实到辩护意见中,这样的辩护很可能不全面。辩护人应当“积极”参与庭审,好比老鹰抓兔子,从程序、实体、法律适用、量刑等各个方面发现问题,充实自己的辩护意见,以适当的“言谈举止”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,力所能及的为被告人提供最好的辩护。【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:律师辩护要随机应变,要“积极”参与庭审。】第八节:心中有数庭审前,结果我已经心中有数了,保命的可能性很大。有如下情节(不便公开的不写,请谅解):一、从卷宗材料看,其动机不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作练习,也就是说,侦查人员的“练锤”一说不存在;二、作案工具的辨认有瑕疵:侦查人员让被告人到购买匕首的地方,买了同种匕首,然后让被告人辨认;三、销毁物证地点辨认有瑕疵:我亲自开车按照卷宗材料中显示的路线,从犯罪现场到销毁物证的地点走了一遍,发现路线比较复杂,被告人系外地人,不可能记住,不可能单独带领侦查人员辨认。通过会见,印证了我的观点。两被告人在两个车上,一前一后几乎同时辨认,而卷中两人的辨认笔录记载的时间不是同一天,问题显而易见。四、另外一种作案工具没有找到;五、仅凭指纹,是不能破案的,也不能足以支持案件的判决,是被告人张辉的供述,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“足够的”线索,这是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;六、大部分材料是“先证后供”;七、民事部分调解的可能性很大。其他。第九节:死刑辩护把握一个“稳”字死刑辩护,稳妥第一。办理死刑案件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,辩护律师要更加严格遵守职业道德、执业纪律,规范自己的辩护行为,这是其一;其二,本案证据虽有瑕疵,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,我还是多管齐下,全面辩护。一是要求被告人亲属,积极准备民事赔偿;二是做受害方工作,在表示同情的同时,晓以利害:根据卷宗材料,判死刑的可能性小,不同意调解,也不一定判死刑,即使一审判了死刑,二审结果如何,很难说,死刑复核的时候,结果也不一定,等等。三是先后五次“拜托”办案人员“千方百计”的做好调解工作。办案人员被我感动了,说:“王律师,你只是辩护人,没有代理民事部分,对民事部分还这么上心,太敬业了。”最终,民事部分调解成功,被告方赔偿了十余万元。也许有人说,既然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,为什么还赔钱呢?这不是让被告人家属“浪费”钱吗?从大的方面讲,律师是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”,每办理一起刑事案件,最终目的是“案结事了”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。具体到每一起死刑辩护案件,首先考虑“保命”,被告人虽然犯了罪,依旧是“人命关天”,容不得半点马虎。四是根据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,认真准备辩护方案。被告人依旧“忘了”作案过程,如何辩护;被告人“想起了”作案过程,如何辩护。用什么证据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,用什么法律规定印证自己的辩护观点,向谁发问,如何发问等。最终,被告人保住了性命,本人及其家人很满意。【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:死刑辩护以“稳”为主,多管齐下。】第十节:庭审时,被告人详细供述了作案过程有个细节需要说一下:被告人庭审的时候又“想起了”作案过程,并且详细供述,与卷宗材料中他本人的供述完全一致。庭审进行到法庭调查阶段,公诉人让被告人张辉讲作案过程,张辉并没有说“忘了”,而是详细供述了作案过程。我选定了辩护方案。作为辩护人,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?首先,要从容应对,从容应对的前提:一是熟悉刑事辩护,二是全面准备;其次,要理解被告人。触犯刑律,受到刑事追究,对相关当事人的打击是很大的,死刑案件的当事人,受到的打击更大。他们“有想法”是能够理解的。不同的阶段,不同的环境,有不同的“自我应对”方式,是允许的。再次,作为辩护律师,不要想得太多,不要认为被告人不相信律师,不要认为被告人不老实,更不能带情绪,影响辩护。不论出现什么情况,依法辩护,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是一个合格的刑辩律师应尽的义务。【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:刑辩律师要懂得理解被告人。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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